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分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4科”)和免试部分科目考试(报考试级别为“考2科”)。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级别为“考4科”)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二)免考部分科目(申报考试级别为“考2科”)的条件 在1999年6月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部分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的考试: 1、1987年(含1987年)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7年。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 4、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