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新农村
网站首页 · 行业资讯 · 教育网校 · 培训招生 · 考试资讯 · 资源下载 · 政策法规 · 新农村 · 新技术 · 建筑书城 · 建筑博客
招标投标 · 节能环保 · 会务会展 · 建筑产品 · 建筑视频 · 经典图库 · 分类信息 · 专家库 · 企业库 · 建筑问吧 · 建筑论坛
当前位置:新农村首页 >> 政策文件 >> 国务院发出通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

国务院发出通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

2007-09-25 10:33:50  作者:董薇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5  文字大小:【】【】【
    9月10日《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今天发布,新华社受权播发了全文。 
    通知指出,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但是,由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随着退耕还林政策补助陆续到期,部分退耕农户生计将出现困难。为此,国务院决定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
    通知说,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基本内容是:
    (一)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二)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 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通知指出,为保证退耕还林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将采取以下配套措施: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调整退耕还林规划,继续安排荒山造林计划。

责任编辑:ycr621028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更多

· 关于做好2008年综合统计...
· 浙农广〔2008〕19号关于...
· 提醒五点注意 承诺“有...
· 浙农广〔2008〕18号关于...
· 浙农广(2008)17号关于做好...
· 关于开展合格评估工作的...
· 关于征订《北京市工程建...
· 关于北京市建筑业企业申...
· 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
· 惠农政策解读:789亿,直接...

推荐文章

更多

· 关于做好2008年综合统计...
· 浙农广〔2008〕19号关于...
· 提醒五点注意 承诺“有...
· 浙农广〔2008〕18号关于...
· 浙农广(2008)17号关于做好...
· 关于开展合格评估工作的...
· 关于征订《北京市工程建...
· 关于北京市建筑业企业申...
· 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
· 惠农政策解读:789亿,直接...

热点文章

更多

关于我们 | 北京百通 | 筑通卡 | 广告报价 | 支付方式 | 业务中心 | 帮助中心 | 会员章程 | 投稿
合作加盟 | 诚征英才 | 版权声明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北京百通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京ICP备060094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