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中科院下发了《编报08政府采购追加预算及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所有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各单位必须首先填报政府采购(追加)预算,填写“追加预算申报表格”,交中科院汇总,报财政部备案审批后才可开展采购活动。
《通知》指出,根据中科院《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科发计函字〔2007〕51号)中所确定的该院2007~2008年政府采购范围,并依据该院下达的预算、单位收到的其他经费以及上年结转经费,凡属于2008年部门预算漏报的以及2008年追加预算后需购置的采购项目(不包括保密项目),各单位必须编报2008年政府采购追加预算表,申报追加预算。
为了保证各单位都能完整准确地申报政府采购追加预算,中科院对如何填写追加预算表编写了详细的填报说明,说明分为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6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三个部分,并分别对这三类采购项目的追加预算填报方法进行了诠释。
同时,中科院还要求,根据2008年政府采购追加预算,凡属于应单独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追加采购项目,各单位必须编报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待审批后,于采购开始前直接报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