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省发改委与有关部门昨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都应在规定时限内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公告。在公告期限内,不授予被公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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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2009年1月1日起 招投标违规处理决定将曝光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省发改委与有关部门昨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都应在规定时限内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公告。在公告期限内,不授予被公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责任编辑:w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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